(2013)浦江诉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钱明、叶长松、刘开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长松,刘开强,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江诉保字第64号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叶长松,男,1975年5月18日生。被申请人刘开强,男,1967年6月1日生。被申请人钱明,男,1973年6月12日生。申请人锦田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长松、刘开强、钱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锦田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长松、刘开强、钱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