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010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3)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魏×酒后驾驶黑色丰田牌小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北新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侦破报告,证人刘×、任×、张×的证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检测工作记录,视听资料,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春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道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