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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同心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聚才、被告石显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同心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任聚才,石显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南阳市同心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同春,任公司经理职务被告任聚才。被告石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同心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聚才、被告石显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同心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