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公商初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公商初字第0143号原告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总经理。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4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