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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82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2165号原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18层D3户。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董事长。被告刘峰,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生,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丁青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