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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东明、刘雨茹申请宣告苏金秀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东明,刘雨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69号申请人刘东明(公民身份号码×××3036),男,2004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号。申请人刘雨茹(公民身份号码×××3020),女,2006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号。申请人刘东明、刘雨茹的法定代理人刘绍原(系刘东明、刘雨茹的祖父),男,1940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号,公民身份号码×××3054。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东明、刘雨茹申请宣告苏金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东明、刘雨茹诉称,2010年11月28日两申请人的父亲刘为松病故。两申请人母亲苏金秀于2011年2月6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两申请人申请宣告母亲苏金秀失踪。经查,两申请人的父母刘为松、苏金秀于1993年12月6日开始同居,2004年1月5日生育儿子刘东明,2006年3月04日生育女儿刘雨茹。2010年11月28日两申请人的父亲刘为松病故。被申请人苏金秀于2011年2月6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两申请人随其祖父刘绍原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苏金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苏金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苏金秀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刘东明、刘雨茹申请宣告母亲苏金秀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苏金秀为失踪人;二、指定刘绍原为失踪人苏金秀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