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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行审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4)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少敏,罗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审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金磊、叶宝益。被执行人刘少敏。被执行人罗晓霞。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41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由审判员陈群雾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以需要重新调查取证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4月29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41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内容的申请。审判员  陈群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璐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