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行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0-08-04
案件名称
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开封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开封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兰行审字第46号申请人兰考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祖金,局长。被申请人开封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雅林,经理。兰考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开封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兰国土资处[2013]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表明,被申请人开封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份在未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固阳镇梁寨村的集体土地建固阳镇中心社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开封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兰国土资处[2013]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按该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法定的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故兰考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开封市豪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固阳镇梁寨村的集体土地建固阳镇中心社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兰国土资处[2013]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兰国土资处[2013]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李 进 良审判员 杨 想 军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大欣(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