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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傅锦助与冯译槿、冯译庆、冯译霆、冯译楼、郭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锦助,冯译槿,冯译庆,冯译霆,冯译楼,郭三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傅锦助,男。被执行人冯译槿,女。被执行人冯译庆,男。被执行人冯译霆,男。被执行人冯译楼,男。被执行人郭三娣,女。申请执行人傅锦助与被执行人冯译槿、冯译庆、冯译霆、冯译楼、郭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继承冯**遗产范围内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冯**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居住在该处,故暂不处理上述房产。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发现冯**持有深圳市同**有限公司50%股权。该公司另一股东案外人余**已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起诉五被执行人,案号为(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171号,现该案尚在审理阶段,五被执行人继承冯**相关股权份额未定。经向证券、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继承冯**遗产范围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五被执行人继承冯**遗产范围尚未最终确定,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萧活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