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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路军与被告朱学军、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王路军,男,汉族,住东营市东二路。被告朱学军,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建刚,男,汉族,住东营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路军与被告朱学军、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路军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敏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人民陪审员  卞秀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