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梁祥与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祥,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梁祥,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白沙福冈村委会塘边村。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梁紫枫,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梁祥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阳中法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查明:阳江市国家税务促产办公室原是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后因机构改革被撤销,现有位于阳江市海陵岛山屋村前的29992平方米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陵岛国用(2001)字第180号]登记在阳江市国家税务促产办公室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阳江市国家税务促产办公室名下的位于阳江市海陵岛山屋村前的29992平方米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陵岛国用(2001)字第180号]。二、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振秋审判员 袁广峰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如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