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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二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嘉峪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856号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强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某、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退还原告某某公司。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