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长福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福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福,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捕前。1994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武器装备罪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3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3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2013)第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福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桑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长福系唐山市新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钻探队的一名临时勘察工。2011年3月2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李长福受该公司钻探队队长于某的指派,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的勘察车开往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车修好后,被告人李长福便萌生将车上装载的勘察设备变卖进而非法获利的想法,遂将勘察车开至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孟庄村的一废品收购站,将车上的勘察设备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随后将勘察车遗弃。经鉴定,被告人李长福非法出售的勘察设备以及遗弃的勘察车总价值人民币14338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李长福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于某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辨认材料,扣押及发还材料,照片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长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长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辉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