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查某,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经审查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承担。审判员 琚苗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程海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