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吕振海与吕振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振海,吕振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振海,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大明,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振友,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吕振海因与被上诉人吕振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振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大明,被上诉人吕振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9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