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抚养纠纷、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6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孟庆平。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孙宝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抚养、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