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与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晋源商初字第27号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棘针村。投资人曾亚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亚粦,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棘针村。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秀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珂,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保军,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与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和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承建沁县莱茵湖郡工程需要,向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租用钢管、扣件等设备,钢管每吨每天的租金3.9元,扣件每只每天的租金是0.012元,丝杆每支每天的租金是0.05元,具体的租赁品种、详细规格、数量以提货单为准;租赁时间从2011年5月18日起至承租方归还全部租赁设备及付清租赁费止;承租方应每个月按实际租赁数量向出租方付清租金,逾期延付时间应交纳租金每天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为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还对租赁设备的缺损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按照合同约定租给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设备。从2011年5月到2013年4月,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租金232530元未付,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偿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因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于2013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所诉的租赁合同是事实,但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只是为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而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未到庭,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无法核实其拖欠租金的确切数额,故同意先支付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20万元的租金,其余欠款待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和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账后再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在2013年11月10前先行支付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的租金200000元和违约金10000元;二、其余欠款待原告太原市晋源区林贵建材商行和西安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账后再行处理;三、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由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治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俊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