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晏德礼职务侵占罪,晏德礼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晏德礼;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职务侵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00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德礼,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楼青松,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德礼犯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以义检刑诉变(2013)第4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晏德礼犯抽逃出资,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德礼及其辩护人楼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晏德礼明知自己没有注册资金,委托钱某为其代理并垫资注册义乌嘉好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在注册好该公司后即将注册资金抽回并归还钱某,被告人晏德礼支付给钱某3万元作为代理费及垫付资金的利息,后钱某将代理注册的业务交与金某办理。金某在明知被告人晏德礼并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用于注册义乌市嘉好报关代理有限公司验资,义乌市嘉好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注册成功后,金某将义乌嘉好报关有限公司账户的150万元注册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内。上述事实,被告人晏德礼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金某的证言,义乌市嘉好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义乌市嘉好报关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义乌市嘉好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出资证明,转帐支票复印件,抓获经过,被告人晏德礼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德礼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德礼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强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斯燕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龚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