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朱莹莹与戴美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莹莹,戴美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朱莹莹。被告:戴美产。原告朱莹莹为与被告戴美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莹莹起诉称:被告戴美产因资金周转需要,授命其胞弟戴美族协助进行民间集资,播放筹资信息,月利率1.7%。原告凑齐100000元于2010年9月16日汇款至戴美族账号,并拿到借款借据一份,借款人具名戴美产。上个月向被告索讨借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利息(2013年4月-7月未付利息6800元,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及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戴美产收受他人款项,苍南县公安局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3年8月25日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莹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德 锡人民陪审员 肖 庆 仲人民陪审员 林 上 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葱葱相关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