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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袁淑慧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26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女。2009年4月12日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被义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罚款一万元。2011年9月7日又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被义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罚款一万八千元。2013年8月5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22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在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中洲宾馆313房间内,利用b超机非法为孕妇卢某鉴定胎儿性别,并约定鉴定费用500元人民币。在鉴定胎儿性别成功后,被告人袁某准备同孕妇卢某一同去取钱时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据此,原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b超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袁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袁某非法行医的事实,有证人卢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袁某上诉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代理审判员  吕 强代理审判员  金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斯蓓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