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委托代理人汪红妖、林京。被告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2.5元,保全费人民币470元,合计人民币932.5元,由原告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柳运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