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他字第0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本龙与李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龙,李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他字第00192-1号原告:刘本龙,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镇,特别授权。被告:李勇,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负责人:不详。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宁执他字第0019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本龙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勇所有的被告李勇所有的位于宁国市钓鱼台路半山澜溪地8幢1-302室商品房价值250000元的份额予以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勇所有的位于宁国市钓鱼台路半山澜溪地8幢1-302室商品房价值250000元的份额的查封。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启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