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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刁金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金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金岭,男,1963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1979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9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6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3年3月26日止;2003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9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4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案诉至本院后,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诉刑诉(2013)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金岭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冰霜、被告人刁金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刁金岭窜至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门诊楼一楼小儿内科诊室,趁失主商有才带外孙接受医生检查治疗之机,将其放于座椅上塑料袋内的一个手包盗走,内有现金2000元。2、2013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刁金岭窜至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在门诊楼四楼口腔科4号诊室,趁失主李建文接受医生检查治疗之机,将李建文放于桌子上提包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000元。以上,被告人刁金岭盗窃数额共计4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刁金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刁金岭的户籍信息和表现材料、劳动教养决定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枣刑执字第636号刑事裁定书、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金照片、被告人刁金岭的辨认笔录、失主商有才的陈述、济南市110报警服务台派警单、失主李建文的陈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和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金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刁金岭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告人刁金岭积极退赔了失主全部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依法本应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刁金岭多次实施盗窃,屡教不改,且本次犯罪系在医院内秘密窃取病人或其亲友财物,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金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张秀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