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施霄峰与陆永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霄峰;陆永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545号 原告施霄峰,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姜军,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永强,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施霄峰诉被告陆永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陆永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陆永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施霄峰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巨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存在违章搭建,侵害原告的相邻权益,并对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被告陆永强提起诉讼,因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陆永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陆永强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 怡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一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