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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20号原告蒋某,男,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杨某某现具体地址,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