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20号原告蒋某,男,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杨某某现具体地址,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