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含民二初字第0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马年美与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年美,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二初字第00592-1号原告:马年美,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家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马年美诉安徽省含山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阮法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