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苍民特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怡霖、陈思龙、陈怡乐申请宣告陈明康、韦彩英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怡霖,陈思龙,陈怡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91号申请人陈怡霖申请人陈思龙申请人陈怡乐申请人陈怡霖、陈思龙、陈怡乐的法定代理人陈德祥(四申请人的祖父)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怡霖、陈思龙、陈怡乐申请宣告陈明康、韦彩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怡霖、陈思龙、陈怡乐诉称,被申请人陈明康、韦彩英为三申请人父母,三申请人父亲陈明康于2006年8月离家出走。三申请人母亲韦彩英于2011年2月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两人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陈怡霖、陈思龙、陈怡乐申请宣告其父母陈明康、韦彩英失踪。经查,陈怡霖、陈思龙、陈怡乐均为被申请人陈明康、为彩英的子女,陈明康与韦彩英于1999年3月登记结婚,1999年11月25日生育儿子陈怡霖、2001年1月22日生育儿子陈思龙、2002年11月25日生育女儿陈怡乐。三申请人父亲陈明康于2006年8月离家出走,母亲韦彩英于2011年2月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陈怡霖、陈思龙、陈怡乐随其祖父陈德祥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陈明康、韦彩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明康、韦彩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陈明康、韦彩英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陈怡霖、陈思龙、陈怡乐申请宣告其陈明康、韦彩英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明康、韦彩英为失踪人;二、指定陈德祥为失踪人陈明康、韦彩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