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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郑虹与欧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虹,欧君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710号原��郑虹,居民。委托代理人韦婷。被告欧君武,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郑虹与被告欧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虹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欧君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虹撤回对被告欧君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永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