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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薛广明与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明,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776号原告薛广明,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薛立建(系原告之子),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董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怀刚,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文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广明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9日8时30分,我骑自家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南厂俱乐部附近时,被被告工作人员拦截,被告工作人员认为我是营运三轮车,要求我下车处理,我向他们解释不是出租车,他们不听强行将我拖下车,致我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8260元。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工作人员拦截其三轮车致其受伤,系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广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