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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汪学生与李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生,李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汪学生。被告李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学生诉被告李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徐士伟人民陪审员  徐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琼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