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执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文学、与杨学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学,杨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287-3号申请执行人:韩文学、被执行人:杨学峰、本院作出的(2013)潍城执字第287-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学峰名下大众迈腾轿车(车牌号:鲁G×××××)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被执行人所有的大众迈腾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学峰大众迈腾轿车(车牌号:鲁G×××××)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