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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改换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撤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换,西安市规划局,西安龙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175号原告王改换。委托代理人韩朝泽、陈琳。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委托代理人闫霜。委托代理人段威。第三人西安龙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海。委托代理人马璐。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换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中,原告王改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改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