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城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郭同敏与闫家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同敏;闫家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莱城民初字第1921号 原告:郭同敏,住莱城区。 被告:闫家超,住钢城区。 原告郭同敏与被告闫家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莱城民保字第223号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鲁S×××××号车辆。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提供3万元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S×××××号车车辆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鲁爱军 审 判 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