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郭同敏与闫家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同敏;闫家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莱城民初字第1921号 原告:郭同敏,住莱城区。 被告:闫家超,住钢城区。 原告郭同敏与被告闫家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莱城民保字第223号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鲁S×××××号车辆。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提供3万元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S×××××号车车辆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鲁爱军 审 判 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