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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行监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车耀魁与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宝鸡市金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行政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3)宝行监字第00006号车耀魁:你因诉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宝鸡市金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本院(2013)宝行立终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以涉案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再审,对你的起诉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诉人车耀魁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该院判令被起诉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宝鸡市金台区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多占宅基地的车建利兄弟依法查处,做出处理决定,送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责令履行法定义务,排除妨碍,返还宅基地,并依法查处车建利备料待建的另一处宅基地,依法收回违法用地使用权。并判令二被起诉人依据《公务员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第38条因行政管理不作为侵犯原告权益造成的实质性损失依法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起诉人车耀魁的起诉请求事项显然超出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审认为起诉人车耀魁的起诉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的范围是正确的。综上,申请再审人车耀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