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15号原告颜某。被告孙某。原告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认识,××××年××月在深圳登记结婚。由于认识时间短,没有深入了解对方,婚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所受的教育和成长环境不同,导致双方的人生观、爱情观不同,相聚时被告没有珍惜双方在一起的快乐时光,反而经常为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婚后两年,双方相聚的时间不到两个月。双方婚后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口头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在婚前借了我20万元,每月给我4,000元利息,被告婚后仅回过两次台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左右相识,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好,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7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会尽量维护家庭关系的完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颜某与孙某认识后,经过四年多的时间才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了解较深,具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颜某虽陈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举证证实。由于孙某是台湾居民,夫妻之间缺乏沟通,对生活、工作看法上的分歧、矛盾在所难免,孙某在庭审中也表达了不同意离婚,希望维持家庭完整的真挚情感。颜某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与孙某共同经营好婚姻,维护家庭的稳定及完整。希望双方均能摒弃前嫌,与对方多些沟通、多些谅解和宽容,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颜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玮 玮人民陪审员 夏 岚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少君(兼)书 记 员 高 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