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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萍与邹燕梅、忻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邹燕梅,忻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097号原告王萍。被告邹燕梅。被告忻旭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忻丁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邹燕梅、忻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认为其需要重新收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对被告邹燕梅、忻旭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萍承担。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