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赵世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