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3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李金凤与翁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凤,翁玉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310号原告李金凤,女,1959年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洋洋,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翁玉星,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李金凤与被告翁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凤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