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朱建飞与金放荣、龙游金通水泥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飞,金放荣,龙游金通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叶国英,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08号原告:朱建飞,委托代理人:李轶。被告:金放荣,被告:龙游金通水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放荣。被告:叶国英,被告: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洪。被告: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洪。原告朱建飞为与被告金放荣、龙游金通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叶国英、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1月8日,被告金放荣、龙游金通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2013年8月17日前归还,由被告叶国英、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金放荣并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且不知所踪。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金放荣、龙游金通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及约定利息,由被告叶国英、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金放荣涉嫌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3年9月26日及10月10日,龙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龙游天池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两次向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报案,控告金放荣在向张志荣、周云、朱建飞等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存在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及虚构担保事实欺诈债权人的行为。现犯罪嫌疑人金放荣已被逮捕归案,其涉嫌诈骗一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金放荣涉嫌以民间借贷名义诈骗,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建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菊仙人民陪审员 张日新人民陪审员 叶灵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