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舒民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金凤与周先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凤,周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刘金凤,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申请人:周先锋,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刘金凤因与被申请人周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先锋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凤池苑小区6幢104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单(金额103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先锋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凤池苑小区6幢104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