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亮与被告韩书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亮,韩书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20号原告王俊亮,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磁县都党乡辛四庄村人。身份证号:1321301962********。被告韩书重,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白土三街人。身份证号:1304271955********。原告王俊亮与被告韩书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08年3月到安阳小太阳实业总公司马村煤矿打工,被告是原告的老乡及同事,同年5月29日,被告因意外事故左腿被砸伤造成骨折,需住院治疗多次向原告借生活费共计2153.5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先是推脱,最后拒绝,原告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王俊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俊亮负担。审 判 长 韩建平审 判 员 郭继鸿人民陪审员 索广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