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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亮与被告韩书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亮,韩书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20号原告王俊亮,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磁县都党乡辛四庄村人。身份证号:1321301962********。被告韩书重,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白土三街人。身份证号:1304271955********。原告王俊亮与被告韩书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08年3月到安阳小太阳实业总公司马村煤矿打工,被告是原告的老乡及同事,同年5月29日,被告因意外事故左腿被砸伤造成骨折,需住院治疗多次向原告借生活费共计2153.5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先是推脱,最后拒绝,原告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王俊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俊亮负担。审 判 长  韩建平审 判 员  郭继鸿人民陪审员  索广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