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孙某某,女,1977年8月4日生,汉族,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农民。被告贾某某,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临城县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腰二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 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