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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6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许平、陶子涵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师家营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平,陶子涵,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师家营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98-1号申请执行人许平,女,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陶子涵,男,2007年1月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许平,身份已核,系陶子涵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师家营第一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平、陶子涵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师家营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4850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