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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31号原告龙某,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周某,女,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拟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