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执即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富贵与四川帝豪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帝豪装饰有限公司彭山分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张富贵,男。被执行人四川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山分公司。申请人张富贵与被执行人四川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山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彭山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山分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饶云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