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桂芝与宋高中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芝,宋高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李桂芝,女,83岁,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华伟,男,河南天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高中,男,38岁,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皮春恩,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芝与被告宋高中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芝于2013年10月27日以原告另寻诉讼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康志健审判员 臧 增审判员 王玉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