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10号彭国雄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1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国雄(曾用名彭国红),男,31岁。2006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国雄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巧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国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彭国雄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龙坡三路刘寨村委会侧空地,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粤AL5T**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上述客车价值人民币45212元。2013年3月26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彭国雄,并从其处扣押套牌粤YC62**号双环小汽车一辆。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彭国雄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累犯,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国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彭国雄的供述、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车辆信息登记,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国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国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国雄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白色双环汽车一辆,由扣押机关发还车辆所有人,本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彭国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国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唐毅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