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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徐xx与赵xx、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赵xx,xx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963号原告:徐xx。被告:赵xx。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原告徐xx为与被告赵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x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组成合议庭后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xx起诉称:2012年4月23日,在本市xx被告赵xx办公室,原告与被告赵xx书面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15%,借款期一年,用于高校供热项目的改造与投资,以现金到账为起始日,并由xx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该公司注册资金有1000万元(赵xx出资400万元;戚xx300万元;陈x出资300万元)。于是原告在当年4月25日,将120万元人民币(其中xx银行100万元,xx银行20万元)分别打入被告赵xx提供的xx银行账户,并取得了被告赵xx收到120万元的收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未予归还。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赵xx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利息18万元,共计138万人民币。2、xx公司承担偿还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告徐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1份,欲证明原告与赵xx借贷关系的事实,及由xx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2、柜面通转帐专用凭证、自助服务终端凭条各1份,欲证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120万元已经实际支付的事实。3、收条1份,欲证明被告赵xx已经收到借款120万元的事实。4、还款计划1份,欲证明: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的事实。被告赵xx、xx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赵xx、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该些证据予以确认。综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出借方徐xx与借款方赵xx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方向出借方申请借款,并由xx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金额为壹佰贰拾万元整。约定期限内借款年利率为15%,利息从借款实际支付日开始计算,按年支付利息,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到帐日为起始日。2012年4月25日,被告赵xx以收款人的名义向徐xx出具收条一张,其中记载“今收到徐xx4月25日12点20分从工商银行划账100万一笔,20万一笔,共计120万”。2013年4月27日,被告赵xx向徐xx出具还款承诺一份,其中记载:“2012年4月签订的借款协议于2013年4月份到期,因借款方资金周转困难,双方就该笔借款的还款时间约定如下:第一,一年期利息18万元和本金40万元合计58万元于2013年5月前归还。第二,剩余本金80万元连同该笔本金之利息(利率与原协议相同)在归还本金时按实结算,归还时间为2013年7月底之前”。本院认为,原告徐xx以与被告赵xx、xx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已到,而被告赵xx未能按期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赵xx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约支付利息。被告xx公司作为担保人,也应按约履行担保责任。被告赵x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1200000元;二、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x借款利息180000元;三、被告xx公司对第一、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xx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2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两项合计22220元,由被告赵xx负担,由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俞x代理审判员  杨x人民陪审员  倪x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