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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吴晓晓、王亚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吴晓晓,王亚江,程志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56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负责人:夏诒恒。被告:吴晓晓。被告:王亚江。被告:程志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诉被告吴晓晓、王亚江、程志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程志俊已清偿借款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梅婉旭人民陪审员  吴文平人民陪审员  徐小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