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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晓锐与徐树全、徐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锐,徐树全,徐立平,北京铁路局天津车务段德州站,杨帆,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武城河务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刘晓锐。被告:徐树全。被告:徐立平,北京铁路局天津车务段德州站职工。被告:北京铁路局天津车务段德州站。负责人:李彬。被告:杨帆,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武城河务局职工。被告: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武城河务局。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郝王庄乡。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树全、徐立平、杨帆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树全、徐立平、杨帆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